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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4    作者:     点击:

长春工大研字〔202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规范性,保证导师培训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能力,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意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在岗的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培训内容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点面结合,主要包括政策解读、学术规范、导学关系等。

1.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解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形势分析、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

2.学术规范。主要包括学术规范训练、学术道德涵养提升、招生纪律、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教育等。

3.导学关系。主要包括和谐导学关系建立、研究生群体现状分析、危机事件预防及处理、师生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五条 导师培训类型分为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三种。导师培训方式包括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教学观摩、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通过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单向传播与多元互动相结合,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机制,在学校与学院两个层面开展。

第七条 学校负责制定导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指导、督导学院开展常规培训。

第八条 学校层面培训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1.主要包括新增上岗导师培训、专题培训及等相关培训。

2.新增上岗导师培训每年举办一次,涵盖政策解读、学术规范、经验分享、导学关系等全部内容。专题培训将基于导师实际需求,结合研究生教育工作总体安排,不定期举办。

第九条 学院是导师培训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导师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学院在岗研究生导师的常规培训。

学院层面培训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1.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覆盖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导师。

2.根据实际需求,定期对实践基地导师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3.可采取主题研讨会、经验分享会、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学院培训要与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学科特色。

4.每年1月份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等),并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与否,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次取得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导师,未参加新增上岗导师培训者,不得进行招生,直至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招生。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其次年招生资格:

1. 无故在三年内未参加任何导师培训者;

2.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3. 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或考核者。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导师培训。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年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按时参加培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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